關於耶和華/雅威/上主/Lord
希伯來四個字母
Adonai/林錫仁/小子已談的很多,就不再贅述.
本文回到第三誡的宗旨
來看此改名的問題
倡議一定要更正"耶和華"之譯的一批華人
他們認為
一定要更正的最關鍵原因
乃是十誡中的第三誡
他們認為如果不更正為"雅威"
"錯讀"就是犯了第三誡
妄稱耶和華你神的名
對於這個可能"犯誡"的原因
其實不成立
道理其實非常簡單
因為第三誡的原文
本來就不是這個意思
第三誡既不是在講"避諱"之規定
也不是在講"錯讀"之刑罰
和合本漏譯了一個原文字
只要把第三誡忠實的翻譯出來
這個被用來支持其更名的攻擊性理由
就站不住腳了
(出 20:7 ) 不可妄稱耶和華-你神的名
因為妄稱耶和華名的
耶和華必不以他為無罪
(出 20:7 KJV-1611) Thou shalt not take the name of the LORD thy God in vain; for the LORD will not hold him guiltless that taketh his name in vain.
(出 20:7 ASV-1901) Thou shalt not take the name of Jehovah thy God in vain; for Jehovah will not hold him guiltless that taketh his name in vain.
"妄稱" 就是take ...in vain.
而take ...in vain在希伯來原文中
是由兩個字構成
一是H7723二是H5375.
H7723:名詞,是虛假,虛妄,謊言之意.
H5375:動詞,是高舉,支撐起來之意.
中文和合本只譯了H7723(虛妄)這個字
漏譯了H5375(高舉)這個字
故第三誡的正確譯文應為:
不可高舉神的名-耶和華
去做虛妄的事
因為凡高舉神的名-耶和華
去做虛妄之事的人
耶和華必不以他為無罪
在此將誤譯之經文與正確之譯文相對照:
(出 20:7 和合)
不可妄稱耶和華-你神的名
因為妄稱耶和華名的
耶和華必不以他為無罪
(出 20:7 修正)
不可高舉神的名-耶和華
去做虛妄的事
因為凡高舉神的名-耶和華
去做虛妄之事的人
耶和華必不以他為無罪
所以
第三誡的重點在於在神的事上
絕不可"掛羊頭,賣狗肉"
凡掛神的名卻行己之私
這就是犯了第三誡
神必不以他為無罪
這就是約翰
指責法利賽人為毒蛇的原因
也是主耶穌一再提醒信徒
要提防的酵
這種事在真教會一定會有
除了自己警醒勿犯
也要在靈裡禱告
以能分辨免得沾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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