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今年2013年聯總各國代表大會的案題:
每兩年花費幾百萬,就為了三個議題!(一個選舉,兩個修規章)
代表大會別說監督,現在連參與的功能都沒了。
只剩橡皮圖章,來替掌權者更改規章,壯大權力。
提案之一,以後代表提案是否成案,還得由負責人會先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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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耶穌教會 第十一屆第一次各國教會代表大會紀錄 2013 年 4 月 1 日-2 日
十、討論提案 (2013年)
案題一:第十一屆聯總負責人選舉案。(負責人會 提)
說明:
依據聯總規章第十二條及細則第十三條,改選第十一屆聯總負責人。
△規章第十二條:聯總置負責人十五人,由各國教會代表大會選舉之,另加上未獲選之總會總負責若干人。全體負責人互選一人為總負責,由總負責就負責人中指派一人為執行秘書兼總務部部負責,並另選東半球宣教部部負責,西半球宣教部部負責,文宣部部負責、訓練部部負責、財務部部負責,以上共七人為常務負責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細則第十三條:負責人的人數及資格
1. 聯總負責人之基本名額為十五人,由大會之代表自候選人中選出,得票達投票額半數者,取前十五名。若上述名額未滿十五人,則依後補得票次序取缺額之倍數為侯選人,再行選任之。上述十五名加上未獲選之總會總負責為當選人。
2. 候選人之資格︰
(1) 在場的代表。
(2) 現任聯總負責人。
(3) 聯總專任傳道。
(4) 各國總會、聯絡處或教會推薦不在場的長執傳道者(人數不超過本國出席代表之二分之一)。
(5) 年齡必須年滿三十五歲及不超過七十歲者。
辦法:
無記名投票。
議決:
案題二:聯總各國教會代表大會提案辦法。(負責人會提)
說明:
有關各國提案到代表大會程序與辦法,請訂定之。
辦法:
1. 直屬教會、宣教中心及聯絡中心應先經所屬宣教部同意後提交聯總負責人會,審核後再向代表大會提案。
2. 總會及聯絡處的提案應經各國負責人會或代表會通過。
3. 聯總負責人會對各國正式提案應經過審核,若各部可處理或答覆者可以不經大會討論。
4. 臨時動議需與討論題案有關,須經二人連署再向代表大會提案。
5. 以上辦法聯總負責人會通過後實施。
議決:
案題三:聯總規章細則修訂案。(負責人會提)
說明:
1. 聯總應慎重且用心地修訂規章細則,以作為專職人員事奉的規範。
2. 中英文的版本內容的用字有許多不協調,需要重新修訂(參閱附件8的對照表)。
辦法:
1. 規章修訂後,送世界代表大會審定通過後實施之。
2. 辦事細則修訂後,公佈實施之。
議決:
十一、臨時動議
十二、聯總2013年預算
十三、決定下次會議日期及地點
十四、主席致閉會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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