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頁

2011年5月2日 星期一

搶救 ! 犯 " 死罪 " 的弟兄

[ 任務簡報 ]
    案發日期 : 西元 2009 年 ,  7 月 1 日 .
    案發地點 : " 真耶穌教會 " < 聖靈月刊 > , 2009 年 , 七月份 ( 第三八二期 ) .
    搶救對象 : 犯 " 死罪 " 的 " 真耶穌教會信徒 " .
    任務目標 : A . 不可任其 " 自生自滅 " , 致使放棄 " 基督教信仰 " .
                        B . 不可任其 " 自暴自棄 " , 致使 " 人生毀壞 ; 家破人亡 " .
    逃城位址 : lui4817@kimo.com
2.
     " 真耶穌教會 " 自稱 : 是當今世界上 " 唯一得救 " 的基督教教會 . 所以 , 真耶穌教會的信徒 , 不能 " 離開 " 真耶穌教會 , " 離開者 " 必遭神 " 毀滅 " . 真耶穌教會的信徒  , 也不能觸犯 " 死罪 " , " 觸犯者 " 須被教會 " 除名 " , 不能 " 得救 " .
2-A.
    何謂 " 死罪 " ?
    對於古代 " 猶太人 " 而言 , 凡是觸犯 " 摩西律法 " 的人 , 必須處死 ( 舊約聖經 ) . 對於 " 現代 " 猶太人而言 , 由於 " 以色列國 " 是現代化民主 , 法治的國家 , 死刑須由法院來判決 [ 註一] . 對於 " 真耶穌教會 " 當局而言 : 何謂 " 死罪 " ? 雖然 , 該教會的教規中並沒有 " 明文規定 " , 但是 , 所有的真耶穌教會信徒都 " 心知肚明 " , 因為 , 教會領導人在舉辦 " 聖餐禮 " 時 , 一定會告誡信徒 " 一些事情 " , 並且 , " 暗示 " 這些事情是 " 死罪 "  ( 至於死罪的判決 , 是由當地教會的 " 職務會 " : 傳道人 ; 長老 ; 執事 , 審定後 , 再交由 " 總會 " 立案公告 ) .
    其實 , 真耶穌教會所謂的 " 死罪 " , 非常簡單 , 只有兩項 .
    第一 : 摩西的 " 十誡 " ( 出二十 , 出自舊約例律 . 之前 , 我們已討論過了 , 就新約的觀點來看 , 所有的 " 舊約例律 " 已被成全或廢掉了 )  .
    第二 : " 耶路撒冷會議 " 的議決 ( 徒十五 28--29 , 出自新約聖經 . 但是 , 如果其意義 " 不是 " 真耶穌教會所理解的 " 那種樣子 "  , 根據該經文的 " 上下文脈絡 "  , 也許有 " 另外的 " 意義解釋 ; 這一點 , 我會在討論 " 聖餐禮 " 的文章中 , 深入解釋 ) .
2-B.
    在此 , 我們歸納一下 " 十誡 " 以及 " 耶路撒冷會議的議決 "  , 就可以條列 " 觸犯死罪的人 " 如下 :
    A . 離開 " 真耶穌教會 "  ( 加入 " 外教會 " ) 者 ( 源於真耶穌教會的 " 內規 " ) .
    B . 吃過祭拜偶像的 " 食物 " 者 ( 源於徒十五 ) .
    C . 吃過 " 血 " 者 ( 源於徒十五 ) : 帶有血的食物也不可吃 . 吃過 " 西餐牛排 " 的人 , 趕快自首吧 ! ( 任何人都知道 , 吃西餐牛排時 , 只有外行人才會吃 " 全熟 " , 大部份的人都吃 " 五分熟 " 或 " 七分熟 " , 其中就帶血了 . )
    D . 吃過被勒死的動物者 ( 源於徒十五 ) : 動物的血沒流掉 , 不可吃 , 理由同上 .
    E . 有過 " 淫亂或姦淫 " 行為者 ( 源於徒十五 ) : 其實 ,  " 淫亂 ( 姦淫 ) "  的定義 , 是隨著 : 當時的" 風俗習慣 " ; 當地的 " 社會規範 " ; 各國的 " 政府法令 " , 而會有所變動 , 不是 " 絕對的 " [ 註二 ] . 當然 , 基督徒的倫理道德水準 , 要比這些 " 更嚴謹 " 些 . 現在 , 我們姑且以真耶穌教會的教導來定義 " 淫亂 ( 姦淫 ) " . 1 . 耶穌說過 : 凡是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 , 在他的內心 , 已經犯姦淫了 . 如此 , 有過淫念的人 , 趕快出來自首吧 ! 2 . 在婚姻關係 " 之外 " 的所有 " 性行為 " 都是犯姦淫 , 連 " 同居 " 都算 ( 如果 , 一男一女都已成年了 , 二人彼此相愛 , 也不劈腿 , 互相扶持 , 走完終生 , 但是 , 沒辦結婚手續 , 這也算犯姦淫 ) ( 另外 , 不知道 " 自慰 " 算不算犯姦淫 ?  ) .

    ( 因為 , 真耶穌教會的 " 重點 " 在於上面四項 , 所以 , 以下的十誡 , 我就不討論了 . 如果 , 它們也算死罪的話 , 可能許多人早已死了 . )   
     F . 相信還有別的神者 ( 源於十誡 ) .
    G .  跪拜偶像者 ( 源於十誡 ) .
    H . 濫用神的名者 ( 源於十誡 ) .
      I . 不守安息日者 ( 源於十誡 ) .   
     J . 不孝順父母者 ( 源於十誡 ) .   
     K . 殺人者 ( 源於十誡 ) .   
     L . 有過偷竊行為者 ( 源於十誡 ) .  
    M . 曾經作偽證陷害人者 ( 源於十誡 ) .
    N . 曾經貪圖別人的私有財產 ( 包括人 , 事 , 物 ) 者 ( 源於十誡 ) .
3.
    現在 , 我們來討論 < 聖靈 > 月刊上 , 所說的這個 " 案例 " .
3-A.
    對於這一位真耶穌教會弟兄 ( 自己認為 " 已犯死罪 " ) , 我想請問 :
    A . 真耶穌教會的 " 教導 "  , 真的 " 完全無誤 " 嗎 ? 你為何如此確定 ?
    B . " 教會 " 真的有權炳 " 定人的罪 " 嗎 ? 更不用說 , 是 " 定死罪 " 呢 !
    C .  < 舊約聖經 > 暫時不提了 , < 新約聖經 > 的 " 那些經文 " ( 耶穌 ; 保羅 ; 希伯來書 ) , 到底真正地在說些" 什麼 "  ? 你自己有沒有 " 讀懂過 "  ? 還是 , 你一直只是聽從 " 傳道長執 " 的講解 ?
    D . 真的有 " 死罪 " 這回事嗎 ? 唯有耶穌才有審判的權炳 , 對耶穌而言 , 罪就是罪 , 在祂眼中 , 還有 " 大罪 " " 小罪 " 之分別嗎 ?
3-B.
    在此 , 根據真耶穌教會" 領導人 " 的教導 , 讓我素描一下 , " 犯死罪的信徒 " 在真耶穌教會內 , 是處在怎樣景況之下 !
    A . 你 " 可以 " 來教會 , 參加聚會 ( 但是 , 如果再犯罪 , 就不准再來教會 ) . 
    B . 你不可以 " 領聖餐 " .
    C . 你不可以參加信徒之間的 " 團契 " , 甚至 , 連跟他們一起 " 吃飯 " 都不可以 .
    D . 教會不可以公開宣佈為你 " 代禱 " .
    E . 教會不可以接受你的 " 奉獻 " .
    F . 你不可以參與教會任何的 " 事工 " , 當然 , 連 " 唱詩班 " 都不准 .
    真耶穌教會的謝姓長老 , 在 " 2009 年 , 七月份 " 的 < 聖靈月刊 > [ 信仰專欄 ] 一文中 , 針對 [ 教會應該如何處理犯死罪的信徒 ? ] 的問題 , 如此公開宣示之後 , 據我看來 , 你在真耶穌教會 , 已經完全無立錐之地 . 雖然 , 他在文章中說 , 他只是根據 " 個人 " 的查經心得 , 提出 " 意見 "  . 可是 , 所有信徒都知道 , 他是 " 重量級 " 的領導者 , 一言九鼎 , 誰敢不從 ? 誰敢質疑 ?
    縱然 , 你的年紀尚輕 ( 只是一個大學生 ) ; 縱然 , 你也深切地悔改了 ; 縱然 , 你不願離棄真耶穌教會 ; 縱然 , 你不斷地參加聚會 ; 縱然 , 也有弟兄姊妹仍然鼓勵你 , 關心你 ( 怕你想不開 , 去自殺 ) ; 縱然 , 也有部份當地教會的長執接納你 .
    然而 , 在謝姓長老的心目中 , 你是 " 屬魔鬼的 " , 而不再是" 屬真耶穌教會 " 的 ( 教會不能要你了 ) , 你已經跟主耶穌的恩典 " 無份 " 了 . " 准許 " 你到真耶穌教會聚會 , 可以算是給你一個很大的 " 恩惠 " 了 . 因為 , 他認為 , 如果你到教會聚會 , 也切實地悔改了 , 或許 , 你 " 下地獄 " 後, 所受的 " 刑罰 " 會 " 輕一些 "  吧 !
4.
    在這種狀況之下 , 我還真不了解 , 你還去 " 真耶穌教會 " 幹什麼 ?
    別誤會 ! 我不是要你放棄 " 基督教信仰 " . 只是 , 千萬不要受到真耶穌教會的影響 , 而失去了 " 信心 " . 我想告訴你 , 你的人生還很長 , 路程還很遠 , 挑戰還很多 . 如果 , 你能看清楚 : 真耶穌教會對聖經 " 錯誤的解釋 " ( 例如 : " 下地獄 ? " ; 誰知道 " 地獄 " 在哪裡 ? 都已經下地獄了 , 還會在乎 " 刑罰 " 會 " 輕一些 "  嗎 ? ) , 說不定是你人生的 " 另一個轉折 "  .
    如果 , < 新約聖經 > 並未界定 " 死罪 " ? 如果 , " 真耶穌教會 " 的教導是錯誤的 ? 如果 , 你自己開始 " 研讀聖經 " ? 如果 , 你真正地了解 " 基督教的意義 " ?
    可能 , 你還有明天 ! [ 註三 ]

[ 附註 ]
    [ 註一 ] : 現代以色列的法律體制 , 尚未有成文的刑法民法, 所有的審判都建立在 " 先前判例 " 的原則上 . 以色列的法庭採取 " 抗辯制度 " ,而不是審訊制度,當事人 " 原告和被告 " 必須自行將證據帶到法庭上,法庭並不會進行任何獨立的調查 , 而 " 宗教法庭 " 則只在婚姻的離婚判決上擁有獨占的法律權利 .

    [ 註二 ] : 以下的討論 , 純粹是 " 就事論事 " . 沒有教導 , 沒有暗示什麼 . 在古代 , 農業社會 ; 畜牧社會中 , 需要人手 ( 最好是男性 ) , 家族人口越多 , 代表生產力越高 . 所以說 , 多子多孫是一種福氣 . 如何能多子多孫呢 ? 當然 , 只能 " 一夫多妻 " , 這在當時 , 不算犯姦淫 . 以 " 亞伯拉罕 " 為例 , 他是游牧民族 , 按當時的民情規例 , 僕役屬於主人的私有財產之一 . 所以 , 如果亞伯拉罕願意的話 , 他可以收納女僕 " 夏甲 " 為妾 ( 創十六 ) , 這不算犯姦淫 . " 大衛 " 當上以色列國王之後 ( 摩西早已頒佈十誡了 ) , 他也起碼擁有多名妻妾 ( 撒下十二 8 ) , 這也不算犯姦淫 . 但是 , 大衛也犯了一件十分離譜的罪 : 他看上了美艷的人妻拔示巴 , 就與她發生性關係 , 並且 , 謀殺其丈夫 ( 撒下十一 )  . 所以 , 大衛犯了二條死罪 : 姦淫罪 , 殺人罪 . " 所羅門王 " 也是妻妾成群 , 這也不算犯姦淫 . 所以 , 一夫一妻制度不是自古皆然 , 它是現代文明的產物 . 另外 , 法利賽人故意跟耶穌辯論離婚 ( 休妻 ) 的問題 , 是想要陷害耶穌 : " 丈夫可否休妻嗎 ? "  , 耶穌不能說不可以 , 因為 , 根據摩西的律法 , 男人可以休妻 , 但要開立休妻證明 , 耶穌也不能說可以 , 因為 , 這樣對婦女不公平 ( 古時 , 婦女沒有經濟能力 , 休了她等於害她 ) . 所以 , 耶穌以新約的觀點 , 另外解釋了 " 夫妻之道 " ( 太十九 ; 可十 ) .

    [ 註三 ] : [ 對於那些 " 猶疑不定 " 的人 , 你們要 " 憐憫 " 他們 . 有些人 , 你們要從火中 " 搶救 " 他們 ; 另有些人 , 你們要 " 憐憫 " 他們 , 但要 " 戒懼 ( 提醒自己 : 他們的行為顯示出他們不是基督徒 ) "  , 連他們那沾染情慾的 " 衣服 " ( 隱喻他們表現出來 ; 肉眼可見的行為 ) 也要 " 厭惡 " ] , 這是使徒雅各的兄弟 " 猶大 " 所說的 . 猶大希望 : 信徒 [ 要為神 " 只一次 " 就 " 完整 " 地傳授給你們的信仰 " 爭戰 " ] , 因為 , 有些人已混入信徒之間 , 造成信徒們對基督教信仰產生混淆 . [ 這些人 , 以 " 曲解 " 神恩典的信息 , 來 " 掩飾 " 自己腐敗的行為 ] , 因為 , 他們本身就 " 不相信 " 耶穌是基督 , [ 他們 " 拒絕 " 了唯一的主宰 : 主耶穌基督 ] . 這有點奇怪 ! 既然不信耶穌 , 為何假冒成信徒呢 ? 當時他們為的是 : 可以參加 " 聚餐 " , 大吃大喝 ; 也可以自以為是地批評別人 ; 也可以用恩典當藉口 , " 任意妄行 " . 你是 " 這樣 " 的人嗎 ? 真正信耶穌的人 , 內心都會要求自己 " 結出善果 " . 縱使 , 有時 , 信徒可能會因 " 軟弱或無知 " 而 " 做錯事 " , 但他 " 不會 " 為做錯事找藉口 ; 也不會掩飾自己的過錯 ; 錯就是錯 ; 更不會用 " 曲解信仰 " 的方式 , " 任意妄行 " 吧 ? ( 新約猶大書 )

http://tw.myblog.yahoo.com/mylife-replay/article?mid=40&sc=1

1 則留言:

  1. 這只是亞米念主義下可笑的邏輯。舊約律法的嚴謹犯一條等於犯全部,你不犯姦淫但是你沒貪心?忌妒?或是說謊?沒拜偶像,但是追明星,追韓劇?在你心中地位大過神的,就是干犯 除了我以外不可有別的神的律! 法利賽人向耶穌說我們守十一,不犯奸淫,耶穌就把律法的本意提高到至高純潔的境界,你們看了婦人動了淫念就是犯姦淫!真教會的律法神,無法救贖信徒,真要比較佛祖比真神慈悲,因為佛沒定人死罪。唯有保羅彼得所傳的拿撒勒人耶穌,兩千多年前為兩仟多年後的你,贖了一生的罪,才足以讓人讚美!神 超越時空 上十字架 贖了舊約選民的罪,也贖了新約子民的罪! 這才夠屌 夠力 夠偉大

    回覆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