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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3日 星期二

再談『心中閃過的念頭,算犯罪嗎?』

我所講的有沒有聖經依據?

『心中閃過的念頭,算犯罪嗎?』文章裡就已經提出經文了!
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15585499.html



『但各人被試探,乃是被自己的私慾牽引誘惑的。私慾既懷了胎,就生出罪來;罪既長成,就生出死來』(雅1:14-15)


『私慾既懷了胎,就生出罪來』!


確實,聖經裡很多時候,都把『私慾』做為負面使用,而且常常和犯罪劃上等號。




但是,有時,這只是表示『私人的慾望』,也就是說『個人的慾望』(雖然,這慾望依然是具有強烈與負面相關的)。


這經文就是這樣。


在聖經裡,『慾望』本身,並非是惡。


性慾、情慾、食慾、物慾、、、、,未必是惡。


佛教主張,七情六慾,一切慾望都是惡,所以假使要解除痛苦,就必須『絕情絕慾』,去除一切慾望。


但真神並不是這樣認為的。


只要是回歸真理的慾望,都是好的;
只要是離開真理的慾望,就是不好的。


另外我們要注意的是,慾望是指『個人』(請注意『私』慾的『私』這個字)。


每個獨立存在,有自由意志的個人。


我在講什麼?


我在講的是,為什麼這經文要繞一圈這樣講?


『私慾既懷了胎,就生出罪來』


何不直接講『私慾就是罪』就可以了?


幹嘛在『罪』之前,還要有『私慾的發展』這樣的階段?


假使這裡直接定罪私慾,那直接就說『私慾就是罪』即可,不須講『私慾還必須懷胎,罪才會被生出來』


懂嗎?


私慾雖然常和負面有關,但是,未必表示這就馬上是犯罪!


因為,罪必須被『發展』(私慾懷了胎),罪才會成立。


這個發展,有一個非常非常重要的成分,就是『私』慾,也就是『個人』!


個人的什麼?


請注意我講的…個人的自由意志!


假使我們留意全本聖經,我們會發現,聖經主要譴責的,都是『自由意志下的罪』!


我不是說原罪不是罪,也不是說真神不譴責原罪,請不要誤解。


我說的是:
真神『主要譴責』的,不是原罪,而是『本罪』(人依照自己自由意志犯出的罪)。


最後審判時,真神不是審判人的原罪,而是審判人的本罪。


當然,真正得救的基督徒,最後審判時,不是判你下地獄,而是決定你天上獎賞多寡的審判。


而沒得救者,最後審判時,就是用你的本罪,判你下地獄。


請注意一個問題:


聖經有沒有譴責過人在夢裡犯的罪?


這問題很有趣,但假使我們搞清楚前篇文章的東西,我們就會清楚知道,為什麼聖經沒譴責人在夢裡犯的罪。


(假使有人找到這種譴責夢裡犯罪的經文,請告訴我一下。起碼暫時我還找不到)。


你能決定你要做什麼夢嗎?


雖然夢境栩栩如生,但是,那是你依照自由意志決定出來的嗎?


做夢的人,根本無力用自由意志決定做什麼夢、夢要如何演變、、、。


另一個相關的問題也類似:
聖經有沒有譴責過無自由意志之幼兒所犯的「罪」?


他們看見別人的東西就順手拿過來,聖經有沒有譴責他們這是觸犯『偷竊』的罪?


他們看見對方可愛,有時就親下去;甚至看見婦女胸部,順手就摸下去,以為那是媽媽的胸部。聖經有沒有譴責他們『犯姦淫』的罪?


他們確實有看似「犯罪」的行為,但是,他們沒有自由意志(起碼那是幼兒根本就什麼都不懂的自由意志,和已經有能力分辨是非善惡的自由意志差一大截)。


沒有自由意志下犯出的所謂「罪」,是真正聖經譴責的犯罪嗎?


再一個思考問題:


以現今醫學科技,輕易就可以使你陷入昏迷狀態,當你處於昏迷狀態,毫無自由意志時,別人與你發生性行為,你有沒有犯罪?


我不是說侵犯你的人有沒有犯罪,我說的是『你』這個喪失自由意志的被侵犯者,這樣就有觸犯姦淫罪嗎?


你確實有和別人發生性行為啊!這樣算不算聖經譴責的「犯罪」?


原罪與我們自由意志無關,所有人都有。


本罪與我們自由意志有關,有自由意志的人,才能犯出本罪。


真神嚴厲譴責的,是特別針對那種『自由意志』之下的本罪!
請千萬記清楚這觀念!


否則一定會亂成一團!


換一個角度來講:


非自由意志下的罪,和自由意志下的罪,是不一樣的!


你自由意志犯下的,才是真正必須認罪悔改的罪;
你非自由意志下的那些所謂的「罪」,並不是真正必須認罪悔改的所謂的「罪」。


我們雖然信主得救了,但是,我們肉體依然存在。
這個肉體,依然是不完美的、是受各種先天與後天障礙影響的。


一個完美的新身體,必須到未來的新天新地,我們才能獲得。
否則,在有罪的人間,我們依然會受到這個不完美的身體的影響。


一個同性戀者,他就是對同性容易產生性感覺。
這不是他能說『不要有』就不會自動產生的。


一個縱火狂,他就是對火容易產生感覺。
這也不是他能說『不要有』就不會自動產生的。


但是,一旦他們讓腦中閃過的念頭發展下去,甚至實際行出來,那全部都是犯罪,不是無罪了。


我們若不清楚哪種階段的差異,我們就會做出亂七八糟的評斷,以及亂七八糟的解決之道。


好比說,去要求同性戀者不能有任何自發性的念頭閃出,那根本就是不可能的事!


但我們假使要求他們不能讓念頭發展下去、讓慾望發展下去,那就是正確的。


他們無法要求自己做到『不要有』任何閃過的念頭,但他們可以要求自己做到『不發展』閃過的念頭。


我在講什麼?


因為這個身體不完美,所以依然會在各種環境影響下,甚至是自發下,產生各種念頭飄過。


這些念頭,當然也包括各種犯罪的念頭。


我講的這種經驗,人人都有!


這些念頭非我們能控制、非我們自由意志所產生,反正就是突然閃過!


這類閃過的念頭,既然不是自由意志所能決定讓它們出現或不出現,


這就是我前面講的:
這種閃過的念頭,和真正自由意志犯下的罪,是不一樣的。


假使有人認為夢裡犯罪就是犯罪、念頭閃過全都是犯罪,全必須認罪悔改,我沒有意見。


只是,我必須提醒你:
你最好保證自己肉體狀況一定非常良好,都不要出現各種狀況,否則,身體、心理、精神,任何地方只要不處於非常完美階段,那種突發與飛越的念頭,保證一定很多,你就準備隨時去認罪禱告,什麼事都不用做即可。
另一個提醒是,假使『犯罪』,那麼,『認罪悔改』是很重要的。


問題是,對於『閃過的念頭』,你假使當成罪,我倒要反問:
你當然可以『認罪』,問題是,你如何『悔改』?


我再講一次:
你要如何『改』?


如何避免下次再有這種自由意志無法掌控的念頭出來?


只能『認』罪,無法悔『改』,不具改變可能的『認罪悔改』,是真的認罪悔改嗎?


我講更白一點:
任何人一旦企圖自高自大,認為一切念頭就已經是犯罪,你們正為自己挖了一個連你們也逃不出來的死坑!


因為,你們沒有半個,連一次也不可能有,真正為此種突發念頭的「罪」,做出真正的認罪悔改。


沒有真正認罪悔改,你們的「罪」如何得赦免?(假使那真如你們定義的是「罪」的話)
!
同時,你們最好不要做夢,因為你們無力控制夢裡你們是否會犯罪。


所以,你們最好不要睡覺。


懂我在說什麼嗎?


當一個人嚴重脫離聖經,自以為虔誠,訂出很多聖經沒限下的規矩時,


這是自己找死!


我不是說腦海中突然閃過的念頭,都沒有關係、都是好事,不是這樣的。


我說的是,那種非我們自由意志能控制的,是因為我們肉體依然存在,今生依然會出現的東西。


對這種東西,我們不用太過度折磨自己,用真神沒給我們背的重軛來壓死自己。


真神給我們的軛,我們當然要背,不能找藉口不背;
真神沒給我們的軛,我們千萬不要去背,不要自己去找死。


為什麼我會說只要讓念頭發展下去,或是有意去誘發出念頭,那就一定有罪?


因為,那都是自己用自由意志所產生出來的,不是非自由意志狀態下的。


這時,假使我們依然說這樣無罪,那就是說謊。


然而,話又講回來。


我們腦海中閃過的念頭,完全都無法控制嗎?


也不盡然。


日有所思,夜有所夢。


我們常常接觸一些有罪的環境與事務,就比較容易腦中閃過這類的念頭。


所以,聖經不斷強調『清心』,內心潔淨,減少錯誤慾望;
聖經也常強調『小心環境的污染』


這都可以使我們腦中閃過的不當念頭機會減少。
羅得是義人。
但是,他一家住在罪惡滿盈的所多瑪。


雖然他們一家,包括女兒,都很努力保持純淨,不輕易沾染當地惡俗。但是,一些罪惡的風俗與習慣,依然污染了他的兩個女兒的心。所以,當他們逃難到山上,沒有其他男人可以和她們傳宗接代時,這兩個女兒腦中閃過的念頭就是『從父親取得後代』,也就是亂倫。而且,她們也確實讓這念頭發展成實際行為,犯下大罪了。


我們不高估環境的影響力,畢竟,約瑟住在埃及、但以理住在巴比倫、尼希米在波斯,都是強烈拜異教、風俗敗壞的國家。但是,他們全部都出淤泥而不染、都沒有沾染任何惡行。


然而,我們也絕不高估自己能耐,輕忽環境的影響。


羅得一家的下場,就是令人悲傷的警惕。




願天上的真神幫助我們!!






小小羊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155942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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