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n April 4th, 2013 rawls says:
用「妄稱神名」定罪是製造非必要「心理壓迫」
「已失傳、不可能復原」之YHWH神名「讀音」,早已「不存在」所謂
「準確」的「發音」,有人基於個人理念反對Jehovah或「耶和華」的
翻譯,或可視為一種不涉核心信仰的「多元」價值,應予尊重。但為宣傳
這種理念,用第三誡「不可妄稱神的名」來「定罪」、「恐嚇」Jehovah
或「耶和華」的使用者,則已偏離誡命的原意,製造非必要的「心理壓迫」。
「妄」稱就是「胡亂、任意」,不是「錯誤」
出二十7「不可妄稱耶和華你神的名」,即使不懂原文,單從和合本也不
可能得出「錯誤稱呼」神名的解釋。「妄」稱的意思,中文辭典有很清楚
的定義,「妄」字作為「副詞」,就是「胡亂、任意」之意,不是「錯誤
」。
譯經者有意排除「錯誤」稱呼神名這種解釋
這節經文,呂振中譯本譯為:「不可妄稱永恆主你的上帝的名」,天主教思
高譯本譯為「不可妄呼上主你天主的名」,這些譯經者的原文造詣遠比您我
高深,翻譯者選擇了「妄」字來翻譯原文שׁו שׁואo(H7723),就是有意排除
「錯誤」稱呼神名這種解釋。現代中文修訂本則更清楚的譯為「不可濫用
我的名」。
原文造詣遠比您我高深的中、英譯經者都不採「錯誤」稱呼神名的解釋
英文譯本也不採「錯誤」稱呼神名這種解釋:
NRSV:You shall not make wrongful use of the name of the Lord your God
NASB:You shall not take the name of the Lord your God in vain
NIV:You shall not misuse the name of the Lord your God
欽定本:Thou shalt not take the name of the LORD thy God in vain
「釋經學原則」:每個字通常只有一個意義
釋經學在決定聖經「字詞」意義的基本原則是「每個字通常只有一個意義」
,除非作者有意運用「雙關語」。不論翻查哪一本舊約原文辭典,שׁו שׁואo
最基本的意義就是「空虛、虛妄」,辭典也會詳列同一作者及聖經其他作者
對這字的用法,沒有人主張本節當作「錯誤」解釋。
不可「輕率、不經大腦」的使用耶和華的名
至於妄「稱」這字נסה נשׂא(H5375),在本節最適當的意思就是「高舉」,其具
體應用就是「立誓」,如申三二40:「我向天舉手說,我憑我的永生起誓」。
因此,出二十7若採「直譯」就是:「不可舉起耶和華你神的名lashshaw'(徒
然的、枉然的)」,這也是為何七十士譯本會把lashshaw'譯為epi mataio(不經
思考的),也就是「輕率、不經大腦」的使用耶和華的名字。
五經早已對第三誡作出「正解」
除了原文「字義」的分析,出二十7「不可妄稱神的名」的意義還有摩西五
經本身強烈的「內證」,換言之,五經本身早已對第三誡作出「正解」。利
未記第十九章是對十誡進一步的詮釋,說明在生活中如何應用十誡:第1、
2誡(4節)、3誡(12節)、4、5誡(3、30節)、6誡(16節)、7誡(20-22、29
節)、8、9誡(11-16節)、10誡(17-18節)。
「不可指著我的名起假誓」才是第三誡「正解」
利十九12對第三誡的詮釋是「不可指著我的名起假誓,褻瀆你神的名」,這
才是聖經對「不可妄稱神名」最具權威性的「正解」。誡命所禁止的就是「不
尊重神」、「濫用神的名字」去達到個人的目的。所以「妄稱」,就是「不正
當」的使用神的名,不論是用來「咒詛、祝福、起誓」都一樣。
瑪拉基書再次警誡「起假誓」神必審判
指著「神名」起誓是以色列人傳統,如申十20「你要敬畏耶和華你的神也要
指著他的名起誓」、耶四2「你必憑誠實、公平、公義,指著永生的耶和華起
誓」,但第三誡嚴厲告誡不可「濫用」神名「發虛誓」,瑪三5就再次警告:「
我必臨近你們,施行審判。我必速速作見證,警戒..犯姦淫的、起假誓的」。
猶太人「避諱」不是怕「錯誤稱呼」神名
猶太人後來把YHWH唸成adonai(主),不是怕「錯誤稱呼」神名,而是覺得「
神名」太神聖,故加以「避諱」。那種把第三誡「不可妄稱神的名」解釋成不
可「錯誤稱呼」神名的想法,不但猶太人未曾有過,基督教傳統也不作此解。
《天主教教理》對本條誡命的解釋就是「禁止發虛誓」,「發虛誓是對一切言
語之主的天主構成嚴重的失敬。以宣誓來保証做一件壞事是違反天主之名的神
聖性」。
錯解為「錯誤稱呼神名」並以此恐嚇,反是濫用神名義行為
如果對第三誡「不可妄稱神的名」這種「濫用」神名的行為「擴大應用」,則
曲解第三誡為「錯誤稱呼」神名來反對YHWH的不同翻譯,反而是一種「假
藉神的名義以達一己目的」之「濫用」行為。輕率以此偏離誡命的解釋來「定
罪」、「恐嚇」其他基督徒之前,應審慎再思!
「已失傳、不可能復原」之YHWH神名「讀音」,早已「不存在」所謂
「準確」的「發音」,有人基於個人理念反對Jehovah或「耶和華」的
翻譯,或可視為一種不涉核心信仰的「多元」價值,應予尊重。但為宣傳
這種理念,用第三誡「不可妄稱神的名」來「定罪」、「恐嚇」Jehovah
或「耶和華」的使用者,則已偏離誡命的原意,製造非必要的「心理壓迫」。
「妄」稱就是「胡亂、任意」,不是「錯誤」
出二十7「不可妄稱耶和華你神的名」,即使不懂原文,單從和合本也不
可能得出「錯誤稱呼」神名的解釋。「妄」稱的意思,中文辭典有很清楚
的定義,「妄」字作為「副詞」,就是「胡亂、任意」之意,不是「錯誤
」。
譯經者有意排除「錯誤」稱呼神名這種解釋
這節經文,呂振中譯本譯為:「不可妄稱永恆主你的上帝的名」,天主教思
高譯本譯為「不可妄呼上主你天主的名」,這些譯經者的原文造詣遠比您我
高深,翻譯者選擇了「妄」字來翻譯原文שׁו שׁואo(H7723),就是有意排除
「錯誤」稱呼神名這種解釋。現代中文修訂本則更清楚的譯為「不可濫用
我的名」。
原文造詣遠比您我高深的中、英譯經者都不採「錯誤」稱呼神名的解釋
英文譯本也不採「錯誤」稱呼神名這種解釋:
NRSV:You shall not make wrongful use of the name of the Lord your God
NASB:You shall not take the name of the Lord your God in vain
NIV:You shall not misuse the name of the Lord your God
欽定本:Thou shalt not take the name of the LORD thy God in vain
「釋經學原則」:每個字通常只有一個意義
釋經學在決定聖經「字詞」意義的基本原則是「每個字通常只有一個意義」
,除非作者有意運用「雙關語」。不論翻查哪一本舊約原文辭典,שׁו שׁואo
最基本的意義就是「空虛、虛妄」,辭典也會詳列同一作者及聖經其他作者
對這字的用法,沒有人主張本節當作「錯誤」解釋。
不可「輕率、不經大腦」的使用耶和華的名
至於妄「稱」這字נסה נשׂא(H5375),在本節最適當的意思就是「高舉」,其具
體應用就是「立誓」,如申三二40:「我向天舉手說,我憑我的永生起誓」。
因此,出二十7若採「直譯」就是:「不可舉起耶和華你神的名lashshaw'(徒
然的、枉然的)」,這也是為何七十士譯本會把lashshaw'譯為epi mataio(不經
思考的),也就是「輕率、不經大腦」的使用耶和華的名字。
五經早已對第三誡作出「正解」
除了原文「字義」的分析,出二十7「不可妄稱神的名」的意義還有摩西五
經本身強烈的「內證」,換言之,五經本身早已對第三誡作出「正解」。利
未記第十九章是對十誡進一步的詮釋,說明在生活中如何應用十誡:第1、
2誡(4節)、3誡(12節)、4、5誡(3、30節)、6誡(16節)、7誡(20-22、29
節)、8、9誡(11-16節)、10誡(17-18節)。
「不可指著我的名起假誓」才是第三誡「正解」
利十九12對第三誡的詮釋是「不可指著我的名起假誓,褻瀆你神的名」,這
才是聖經對「不可妄稱神名」最具權威性的「正解」。誡命所禁止的就是「不
尊重神」、「濫用神的名字」去達到個人的目的。所以「妄稱」,就是「不正
當」的使用神的名,不論是用來「咒詛、祝福、起誓」都一樣。
瑪拉基書再次警誡「起假誓」神必審判
指著「神名」起誓是以色列人傳統,如申十20「你要敬畏耶和華你的神也要
指著他的名起誓」、耶四2「你必憑誠實、公平、公義,指著永生的耶和華起
誓」,但第三誡嚴厲告誡不可「濫用」神名「發虛誓」,瑪三5就再次警告:「
我必臨近你們,施行審判。我必速速作見證,警戒..犯姦淫的、起假誓的」。
猶太人「避諱」不是怕「錯誤稱呼」神名
猶太人後來把YHWH唸成adonai(主),不是怕「錯誤稱呼」神名,而是覺得「
神名」太神聖,故加以「避諱」。那種把第三誡「不可妄稱神的名」解釋成不
可「錯誤稱呼」神名的想法,不但猶太人未曾有過,基督教傳統也不作此解。
《天主教教理》對本條誡命的解釋就是「禁止發虛誓」,「發虛誓是對一切言
語之主的天主構成嚴重的失敬。以宣誓來保証做一件壞事是違反天主之名的神
聖性」。
錯解為「錯誤稱呼神名」並以此恐嚇,反是濫用神名義行為
如果對第三誡「不可妄稱神的名」這種「濫用」神名的行為「擴大應用」,則
曲解第三誡為「錯誤稱呼」神名來反對YHWH的不同翻譯,反而是一種「假
藉神的名義以達一己目的」之「濫用」行為。輕率以此偏離誡命的解釋來「定
罪」、「恐嚇」其他基督徒之前,應審慎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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