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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19日 星期日

景美教會讀經進度20130519利未記第21章

利未記 21:1-24

利未記 21:1-24 現代中文譯本
利未記21-22章,關於祭司聖潔的條例,被先知以西結引用在被擄後耶路撒冷聖殿回歸後的部分條例(結44:1-31)先知以西結並不重新宣告一套新的條例和律法,他只是描述祭司需按利未記條例該有的行為。
 
也因此,我們看到利未記條例被執行一段很長時間,甚至到歸回之後仍是祭司事奉時的準則,其中最重要的服事態度皆強調「聖潔」換言之聖潔乃是祭司事奉神時的基本要求。 
利 21:1-3
 
上主吩咐摩西要告訴亞倫系的祭司:「除了參加自己的父母,兒女,兄弟,或未出嫁的親姊妹的葬禮外,祭司不可因參加任何葬禮而污辱了自己!

在猶大地區或古近東一帶,因為氣候炎熱,遺體易腐敗,因此人死後必須在廿四小時之內安葬,又因腐敗容易造成疾病的傳染,因此觸摸遺體甚至參加喪禮都被視為接觸了不潔淨之物,必須按著潔淨的禮儀來潔淨身體。

祭司因為有較多機會接觸人民與獻祭,他們更需嚴謹的遵守聖潔之規定,否則容易成為傳染疾病的媒介,因此,一位祭司必須避免去觸碰任何屍體,以維持其潔淨(民19:11-13)。
 
這項規則唯一例外就是,當至親死去時(21:1-3)因為祭司也有為至親應盡的責任,這包括年輕未出嫁的姊妹在內,因為她沒有丈夫能夠辦理其喪事,可能甚至連雙親都沒有了。
 
在此雖未提及祭司遇到自己妻子的葬禮該如何?但可想而知的,祭司也需辦理妻子的葬禮,因為他們在婚姻中是合為一體的。


 
利 21:4
 
他也不可因參加姻親的葬禮污辱了自己。利 21:5
 
祭司不可剃頭,修鬍鬚,或割劃自己的身體來表示哀悼。

利 21:6
 
他必須聖潔,不可侮辱我的聖名,因為他向我─上主獻火祭,就是給他神的食物。

利 21:7
 
祭司不可跟妓女,非處女,或離過婚的女子結婚,因為他是聖化歸神的。

利 21:8
 
人民必須看祭司為聖潔的,因為他向我獻食物祭,我是上主,我是聖潔的,我使我的子民成為聖潔。

利 21:9
 
若有祭司的女兒淪為妓女,她是侮辱了自己的父親,必須用火刑燒死她。

利 21:10
 
大祭司的頭上被聖油膏過,承受了聖職,穿祭司禮服,不可在哀傷期間蓬頭散髮,撕裂衣服。

利 21:11-12
 
他不可離開聖所,進入喪家,即使是自己的父母死了也不可,免得污辱了自己和我的聖所,因為他已經奉獻給我─上主了。

利 21:13
 
他必須跟處女結婚

利 21:14
 
不可跟寡婦,離過婚的女子,或妓女結婚,只可跟本族裏的處女結婚。

利 21:15
 
他不可使自己的兒女成為不潔淨的,我是上主,我已經選立他作大祭司。

利 21:16上主吩咐摩西告訴亞倫:

利 21:17
 
你的後代中,任何身體有殘缺的人不可向我獻食物祭,這是世世代代該遵守的條例。

利 21:18
 
凡身體殘缺的,無論是瞎眼的,瘸腿的,五官不正的,畸形的,

利 21:19
 
手腳殘廢的

利 21:20
 
駝背的,矮小的,眼睛有毛病的,有皮膚病的,或閹人,都不可向我獻祭。

利 21:21
 
亞倫祭司的後代,凡身體殘缺的都不可向我獻火祭,因為殘缺的人不能向神獻食物祭。

利 21:22
 
這樣的人可以吃獻給我的祭物,無論聖或至聖的都可以吃。

利 21:23
 
但是,因為他的身體有殘缺,他不可接近至聖所前面的幔子,也不可接近祭壇,他不可玷污我聖所中的聖物,我是使這些東西聖化的上主。

利 21:24
 
以上是摩西告訴亞倫,他的兒子們,和以色列全體人民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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