贖罪祭,顧名思義就是說當一個人犯了罪,他必須去贖罪,否則就要受報應、受刑罰;如果他去贖罪,神就藉著他的悔改以及他的祭物,赦免他的罪。贖罪祭跟平安祭是大大的不同,因為平安祭奉獻的時候是皆大歡喜,不管奉獻的人、主持的人、天上的神,都非常的喜悅。但是贖罪祭呢?是奉獻的人因自省所犯的過錯,要藉著神所賜的機會和所定的律法獻上祭物,希望能得到神的赦免。
補述11:
此祭開始即談到「罪」,那麼到底「罪」是甚麼呢?罪其實有分兩種:
一種是:這個指的是干犯的罪,明知不可為而為之,不該行而去行。屬於《和合本》所譯贖罪祭的「罪」字。
另一種是:主要指的是忽略、未盡力、大意、無知所引發的罪。這個字就是《和合本》所譯贖愆祭的那個「愆」字。
無論是犯了還是,都必須要贖罪,那甚麼是贖罪呢?贖罪的原文是「」,在《和合本》翻譯做「為他贖罪」,在其他處譯做「潔淨」。「為他贖罪」其實表明的不是「除罪」(即罪完全消失),而是一種「替代性、轉移性」的方法,將自己所犯的罪交給他人或他物承擔。
所以在舊約時期,獻贖罪祭的人就必須把手按在牛、羊的頭上,表示將自己的罪「歸給」牠,牠來「替代」自己的罪,但那並不能叫前來贖罪的人得以完全(來十1-3),直等到主耶穌來的時候,成為無罪的祭物,一次獻上,流出寶血「擔當」了我們的罪,因而我們才得蒙「赦免」。
那甚麼又是「赦免」呢?赦免原文用字「」,《和合本》翻譯做「必蒙赦免」。其實這邊的意思比較偏向是「被原諒且和好」、「潔淨、釋放良心的虧負」。因此贖罪蒙赦免,指的是犯罪者被原諒,然後與神和好,而且心中天良的虧欠已經被潔淨、灑去了(羅五10;來十22)。但要注意雖然蒙了赦免,若是惡意再犯,便再也沒有贖罪祭了(來十26)。
一.獻祭者和祭物
《利未記》第四章提到,當一個人犯罪,他要拿祭物來贖罪,而甚麼身分的人犯罪,所用的祭物也不同。身分越尊貴的人,他所要付出的代價就越高。
1.祭司:一隻無殘疾的公牛犢(利四3)
受膏的祭司犯罪,這是非常可怕的事情,因為他一天到晚替人主持獻祭的事。所以根據第3節的記載,他必須牽一隻沒有殘疾的公牛犢獻祭,為自己贖罪;公牛犢在所有祭物中是最貴重的一個祭物。
受膏的祭司如同現今的長老、執事、傳道者,因此他們都應謹防犯罪。但長老、執事、傳道也是人,也有軟弱之時,他們若犯罪,必須像祭司一樣,付出最高、最貴、最重的代價來贖罪。
2.全會眾:一隻無殘疾的公牛犢(利四14)
全會眾不是指個人的犯罪,而是整個以色列族群都犯罪了,所要付出的代價一樣是用公牛犢。所以四章14節:「全會眾知道所犯的罪就要獻一隻公牛犢來贖罪。」為什麼全會眾是用公牛犢呢?因為人數太多了,所以要付出的代價當然也是很高的,就如同今天整個教會的人都做錯了,但這個罪必須得是無心的,不是故意的。
3.官長:一隻無殘疾的公山羊(利四23)
第四章23節:「所犯的罪自己知道了,就要牽一隻沒有殘疾的公山羊為供物。」官長犯罪後所用的祭物是用公山羊。官長就好像今天的教會負責人、宗教教育教員、各事工系負責,不管是炊事的、訪問的,只要是教會的聖工人員、教會的負責人,都是官長,這些人犯罪就要用公山羊。
4.個人:一隻無殘疾的母山羊或母綿羊(利四28、32)
第四章27-28節:「民中若有人行了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什麼事,誤犯了罪,所犯的罪自己知道了,就要為所犯的罪牽一隻沒有殘疾的母山羊為供物。」如果是百姓一個人犯罪,那麼他所用的是母山羊,或者是32節談到的母綿羊。雖然比官長犯罪輕一點,可是還是要付出代價。
5.小結
這四種人犯罪所要用的祭物不相同,均是根據他們所產生的影響力而定,這是提醒每一個人都要謹守自己所行的一切,也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起該承擔的責任。
二.目的
1.乃為贖「誤犯」之罪(利四2-13、22-27)
首先看祭司。《利未記》四章2節:「你曉諭以色列人說:若有人在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什麼事上誤犯了一件……。」這裡強調「誤犯」,就是說不是存心的、不是故意的,是在偶然間不知不覺所犯的。
那全會眾呢?也是相同。13節:「以色列全會眾若行了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什麼事,誤犯了罪,是隱而未現、會眾看不出來的……。」這裡強調的也是一樣,不是存心去犯、不是故意去犯,也不是明知故犯,是「誤犯」了罪。
再來是官長,在22節還是強調這句:「官長若行了耶和華──他神所吩咐不可行的什麼事,誤犯了罪……。」
最後,民中的個人,在27節提到:「民中若有人行了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什麼事,誤犯了罪。」
這四種人都來贖罪,是因為「誤犯」了罪,沒有一種是存心、故意去犯的,所以我們說贖罪祭,不是說所有的罪都可以贖,是誤犯的罪才可以。假如你是存心、故意的,那麼就沒有贖罪祭了。
《希伯來書》十章26-27節:「因為我們得知真道以後,若故意犯罪,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惟有戰懼等候審判和那燒滅眾敵人的烈火。」這裡說的很清楚,若我們知道真道以後再犯,就沒有贖罪祭了,所以贖罪祭是要贖那些誤犯的罪,不是明知故犯的,是隱而未現的,或許是一時軟弱沒有察覺,但後來知道,或良心發現,或別人指出,就要趕快悔改,趕快去獻贖罪祭。
約書亞的時代有一個人叫做亞干,當約書亞進攻耶利哥的時候,亞干就去偷拿東西,但是在攻城之前約書亞特別警告:這次去攻打無論如何都不能拿東西。
但亞干看到金子、銀子、示拿衣服就貪心,拿來藏在帳棚內的底下,以致後來百姓攻打艾城時,雖然只是一個小城,約書亞派三千人去,不但沒有打贏,還死了36個人,這就是因為亞干犯罪而被連累的結果。後來約書亞因神的指示,用抽籤的方法,查出他就是犯罪的人,約書亞就當場叫眾人用石頭把他打死,並沒有給亞干悔改的機會,也沒有說:「你去獻贖罪祭」。
因此,人在明白真道以後,如果故意犯罪,就再也沒有贖罪祭了,比方說我們受洗已經二十年、三十年,道理也聽那麼久了,結果你又明知故犯再去犯罪,那就不可以了。
2.不可贖的罪(利二十1-27;民三十五31)
那麼甚麼是不可原諒的罪呢?在舊約時代,有一些人犯罪,並沒有讓他們獻上贖罪祭,且要當場用石頭把他們打死了,因為犯那種罪的人是唯一死刑,沒有悔改的餘地。
第一類:獻兒女給摩洛。《利未記》二十章1節到5節記載,把自己的兒女獻給摩洛。第2節:「你還要曉諭以色列人說:凡以色列人,或是在以色列中寄居的外人,把自己的兒女獻給摩洛的,總要治死他;本地人要用石頭把他打死。」甚麼是摩洛?摩洛就是當時亞捫人的神,在所羅門的時代叫做米勒公(王上十一5),在先知西番雅的時代叫做瑪勒堪(番一5),他是亞捫人的神,是偶像。
摩洛有人的身體、牛的頭,差不多是平常人的兩倍高,有著很大的兩隻手伸出來,肚子裡面是空空的。為什麼要兩隻手伸出來呢?就是要讓那些獻兒女給摩洛的人,可以讓摩洛抱著嬰孩。首先由摩洛的祭司來主持,把嬰孩放在這個人身牛頭的摩洛的雙手上,然後在空空的肚子裡放柴,從裡面開始燃燒,燒這個銅做或鐵做的偶像,燒到一定的程度,小孩子就開始疼痛、開始哀鳴,十分淒慘。
所以當獻給摩洛的時候,旁邊的人就搖旗吶喊、敲鑼打鼓,用這些更吵鬧的聲音,把這個小朋友燒著痛苦哀哭的聲音蓋過去,這是非常慘忍的一種獻祭。所以,如果是敬拜真神的以色列人去拜亞捫人的摩洛,又把自己的兒女來給摩洛獻祭,這種人實在是罪該萬死,惡行重大,絕不寬待,因此就必須當場用石頭把他打死。
第二類:咒罵父母。本章第9節:「凡咒罵父母的,總要治死他;他咒罵了父母,他的罪要歸到他身上。」如果有人聽到某某青年在咒罵他的父母,那麼聽到的人就可以做見證,把他抓到審判官那裡,如果查證屬實,不必贖罪也不能贖罪,就要用石頭,把這個咒罵,甚至是虐待、毆打父母的不孝之人,當場打死。
第三類:淫亂的罪。第十節:「與鄰舍之妻行淫的,姦夫淫婦都必治死。」那個女的是別人的太太,如果你跟她行淫兩個人都要治死;第11節「與繼母行淫的,就是羞辱了他父親,總要把他們二人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這也是唯一死刑,沒有商量餘地;第十二節:「與兒婦同房的,總要把他們二人治死;他們行了逆倫的事,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兒婦就是媳婦,她是兒子的太太,竟然跟公公行了逆倫的事,所以兩個人都要治死,沒有贖罪的餘地;第13節「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就是指同性戀,男跟男,女跟女,發生性行為,都要把他們治死。
不要以為同性戀沒有罪,如果同性戀發生性行為也要把他們治死。第14節:「人若娶妻,並娶其母,便是大惡,要把這三人用火焚燒,使你們中間免去大惡。」就是把女孩子的媽媽跟她兩個人娶來當妻子,這也是逆倫的事,三個人通通都要治死;第15節:「人若與獸淫合,總要治死他,也要殺那獸。」如果男人跟野獸發生性行為,男人跟那隻野獸都要死,女人如果跟野獸發生性行為,女人也要死,野獸也要死。以上所說這些淫亂的罪,都是唯一死刑,沒有贖罪祭。
第四類:謀殺與蓄意殺人。同樣都是殺人,有一種是蓄意殺人,有一種是無心殺人,如果是故意殺人也是唯一死刑,從《民數記》三十五章詳細地看就知道了。比如說我在野外砍樹木,砍的時候斧頭飛出去了,剛好有一個人在旁邊,斧頭竟然從他的頭打下去,造成這人當場死亡了,那要不要治死呢?「我」當然是犯了過錯,可是不至於死,我可以到「逃城」去,1因為我不是故意要殺人,因為這個人也許是我的好朋友,也許是我的鄰居,我沒有意思要害死他。但是故意殺人就沒有贖罪祭了。
三.預表
1.贖罪祭預表基督為我們流血,要贖我們一切罪孽。
雖說贖罪祭預表基督為我們捨身流血,要贖我們一切罪孽,但不包括知道真道以後的故意犯罪。
2.信徒若誤犯了罪,就當切實悔改,求主赦免(約壹二1-2,一8-10)。
贖罪祭不是指洗禮時所贖的「罪」,乃贖在平安生活中的信徒,誤犯了一些神吩咐不可行的事(利四2;來十26)。
信徒難免也會犯罪,犯罪以後就沒有救了嗎?我們是可以悔改的,但要看甚麼罪,《約翰壹書》第五章16節說:「人若看見弟兄犯了不至於死的罪,就當為他祈求,神必將生命賜給他;有至於死的罪,我不說當為這罪祈求。」17節:「凡不義的事都是罪,也有不至於死的罪。」可見我們信徒犯的罪有兩種,一種是至於死的罪,這種就不必為他的罪禱告;但不至於死的罪,我們就該為他禱告,他也要自己禱告,懇求神的赦免,所以贖罪祭就是要贖那些我們不知道、軟弱,不明白真理的時候所犯的罪,都應該懇求神的赦免。
《約翰壹書》一章7-9節:「我們若在光明中行,如同神在光明中,就彼此相交,他兒子耶穌的血也洗淨我們一切的罪。我們若說自己無罪,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們心裡了。我們若認自己的罪,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我們要知道,不管是嬰孩或是大人,受洗的那天所有的罪都在基督的寶血裡面得到原諒、赦免。
可是我們受洗到現在幾年了呢?有的人五年、有的十年、三十年,甚至是五十年了,我們受洗到今天難道都沒有犯罪嗎?當然有,除非說今天洗禮後,馬上去世,進入天國,這種人大概就沒有犯罪了。可是我們受洗到今天──說了錯話、髒話、罵人的話、誹謗人的話,或我們的心不好,怨恨人、嫉妒人,甚至貪心;行為不好,喝酒、打人、抽菸、嚼檳榔,那怎麼辦呢?
總不能說犯了這些罪也無所謂,反而是一定要去贖罪,靠耶穌的血洗淨我們一切的罪。因此,我們受洗到今天所犯的一切罪,就是要承認悔改,主耶穌的血才能洗淨我們。
第7節談到:「耶穌的血洗淨我們一切的罪。」這句話在希臘原文裡面,是現在進行式。就是耶穌的血「現在」還在洗淨你,並非只有洗禮那天耶穌的血洗淨我們的罪,之後就沒功效了。
主耶穌的血是永遠有功效的,從我們受洗到離開世界,這幾十年當中,主耶穌的血不斷地在洗淨我們的罪,但有一個先決條件是:「承認自己的罪。」所以我們若犯了罪,晚上要睡覺時猛然想起今天嫉妒一個人、罵一個人,就要禱告悔改說:「主啊!我錯了,求主赦免我的罪。」那麼因為你的誠心悔改,你的罪就赦免了。
因此犯了罪以後,你要馬上承認,越快承認越好,甚麼時候認罪悔改,耶穌的血就甚麼時候洗淨你,只要那個罪不是至於死的罪,其他甚麼罪都可以承認,都可以被原諒的。
就好像以色列百姓出埃及,血抹在門楣、門框,而裡面的人可以得到赦罪是一樣的道理,耶穌的血也同樣在我們身上做記號。所以我甚麼時候有罪,甚麼時候悔改承認,那麼甚麼時候主耶穌的寶血就洗淨你,所以贖罪祭的道理之一,就是告訴我們:主耶穌的寶血永遠有功效。
古代的祭司每次獻祭,都要先到聖所去贖自己的罪,再替百姓贖罪,可是主耶穌只有一次獻上,不必像一般的祭司天天獻祭,一次獻上自己的血就永遠有功效了。所以我們一定要把握住這點,有過錯時一定要認罪悔改才行,但是不要存心去犯罪,若故意去犯,那就不行了。
註:
1.逃城為誤殺之人所可以逃避之處。按當時習俗,多半有報血仇的習慣,本家本族有人被殺,則要找出兇手,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命償命,是故在律法中特別為那些誤殺人的人,設立桃城。在迦南地有三座,在約但河東也有三座,都是利未人的城。律法規定誤殺人的人,必須要等現任大祭司過世以後,才可回到本族本鄉去。詳細請參看《民數記》三十五章。
補述11:
此祭開始即談到「罪」,那麼到底「罪」是甚麼呢?罪其實有分兩種:
一種是:這個指的是干犯的罪,明知不可為而為之,不該行而去行。屬於《和合本》所譯贖罪祭的「罪」字。
另一種是:主要指的是忽略、未盡力、大意、無知所引發的罪。這個字就是《和合本》所譯贖愆祭的那個「愆」字。
無論是犯了還是,都必須要贖罪,那甚麼是贖罪呢?贖罪的原文是「」,在《和合本》翻譯做「為他贖罪」,在其他處譯做「潔淨」。「為他贖罪」其實表明的不是「除罪」(即罪完全消失),而是一種「替代性、轉移性」的方法,將自己所犯的罪交給他人或他物承擔。
所以在舊約時期,獻贖罪祭的人就必須把手按在牛、羊的頭上,表示將自己的罪「歸給」牠,牠來「替代」自己的罪,但那並不能叫前來贖罪的人得以完全(來十1-3),直等到主耶穌來的時候,成為無罪的祭物,一次獻上,流出寶血「擔當」了我們的罪,因而我們才得蒙「赦免」。
那甚麼又是「赦免」呢?赦免原文用字「」,《和合本》翻譯做「必蒙赦免」。其實這邊的意思比較偏向是「被原諒且和好」、「潔淨、釋放良心的虧負」。因此贖罪蒙赦免,指的是犯罪者被原諒,然後與神和好,而且心中天良的虧欠已經被潔淨、灑去了(羅五10;來十22)。但要注意雖然蒙了赦免,若是惡意再犯,便再也沒有贖罪祭了(來十26)。
一.獻祭者和祭物
《利未記》第四章提到,當一個人犯罪,他要拿祭物來贖罪,而甚麼身分的人犯罪,所用的祭物也不同。身分越尊貴的人,他所要付出的代價就越高。
1.祭司:一隻無殘疾的公牛犢(利四3)
受膏的祭司犯罪,這是非常可怕的事情,因為他一天到晚替人主持獻祭的事。所以根據第3節的記載,他必須牽一隻沒有殘疾的公牛犢獻祭,為自己贖罪;公牛犢在所有祭物中是最貴重的一個祭物。
受膏的祭司如同現今的長老、執事、傳道者,因此他們都應謹防犯罪。但長老、執事、傳道也是人,也有軟弱之時,他們若犯罪,必須像祭司一樣,付出最高、最貴、最重的代價來贖罪。
2.全會眾:一隻無殘疾的公牛犢(利四14)
全會眾不是指個人的犯罪,而是整個以色列族群都犯罪了,所要付出的代價一樣是用公牛犢。所以四章14節:「全會眾知道所犯的罪就要獻一隻公牛犢來贖罪。」為什麼全會眾是用公牛犢呢?因為人數太多了,所以要付出的代價當然也是很高的,就如同今天整個教會的人都做錯了,但這個罪必須得是無心的,不是故意的。
3.官長:一隻無殘疾的公山羊(利四23)
第四章23節:「所犯的罪自己知道了,就要牽一隻沒有殘疾的公山羊為供物。」官長犯罪後所用的祭物是用公山羊。官長就好像今天的教會負責人、宗教教育教員、各事工系負責,不管是炊事的、訪問的,只要是教會的聖工人員、教會的負責人,都是官長,這些人犯罪就要用公山羊。
4.個人:一隻無殘疾的母山羊或母綿羊(利四28、32)
第四章27-28節:「民中若有人行了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什麼事,誤犯了罪,所犯的罪自己知道了,就要為所犯的罪牽一隻沒有殘疾的母山羊為供物。」如果是百姓一個人犯罪,那麼他所用的是母山羊,或者是32節談到的母綿羊。雖然比官長犯罪輕一點,可是還是要付出代價。
5.小結
這四種人犯罪所要用的祭物不相同,均是根據他們所產生的影響力而定,這是提醒每一個人都要謹守自己所行的一切,也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起該承擔的責任。
二.目的
1.乃為贖「誤犯」之罪(利四2-13、22-27)
首先看祭司。《利未記》四章2節:「你曉諭以色列人說:若有人在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什麼事上誤犯了一件……。」這裡強調「誤犯」,就是說不是存心的、不是故意的,是在偶然間不知不覺所犯的。
那全會眾呢?也是相同。13節:「以色列全會眾若行了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什麼事,誤犯了罪,是隱而未現、會眾看不出來的……。」這裡強調的也是一樣,不是存心去犯、不是故意去犯,也不是明知故犯,是「誤犯」了罪。
再來是官長,在22節還是強調這句:「官長若行了耶和華──他神所吩咐不可行的什麼事,誤犯了罪……。」
最後,民中的個人,在27節提到:「民中若有人行了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什麼事,誤犯了罪。」
這四種人都來贖罪,是因為「誤犯」了罪,沒有一種是存心、故意去犯的,所以我們說贖罪祭,不是說所有的罪都可以贖,是誤犯的罪才可以。假如你是存心、故意的,那麼就沒有贖罪祭了。
《希伯來書》十章26-27節:「因為我們得知真道以後,若故意犯罪,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惟有戰懼等候審判和那燒滅眾敵人的烈火。」這裡說的很清楚,若我們知道真道以後再犯,就沒有贖罪祭了,所以贖罪祭是要贖那些誤犯的罪,不是明知故犯的,是隱而未現的,或許是一時軟弱沒有察覺,但後來知道,或良心發現,或別人指出,就要趕快悔改,趕快去獻贖罪祭。
約書亞的時代有一個人叫做亞干,當約書亞進攻耶利哥的時候,亞干就去偷拿東西,但是在攻城之前約書亞特別警告:這次去攻打無論如何都不能拿東西。
但亞干看到金子、銀子、示拿衣服就貪心,拿來藏在帳棚內的底下,以致後來百姓攻打艾城時,雖然只是一個小城,約書亞派三千人去,不但沒有打贏,還死了36個人,這就是因為亞干犯罪而被連累的結果。後來約書亞因神的指示,用抽籤的方法,查出他就是犯罪的人,約書亞就當場叫眾人用石頭把他打死,並沒有給亞干悔改的機會,也沒有說:「你去獻贖罪祭」。
因此,人在明白真道以後,如果故意犯罪,就再也沒有贖罪祭了,比方說我們受洗已經二十年、三十年,道理也聽那麼久了,結果你又明知故犯再去犯罪,那就不可以了。
2.不可贖的罪(利二十1-27;民三十五31)
那麼甚麼是不可原諒的罪呢?在舊約時代,有一些人犯罪,並沒有讓他們獻上贖罪祭,且要當場用石頭把他們打死了,因為犯那種罪的人是唯一死刑,沒有悔改的餘地。
第一類:獻兒女給摩洛。《利未記》二十章1節到5節記載,把自己的兒女獻給摩洛。第2節:「你還要曉諭以色列人說:凡以色列人,或是在以色列中寄居的外人,把自己的兒女獻給摩洛的,總要治死他;本地人要用石頭把他打死。」甚麼是摩洛?摩洛就是當時亞捫人的神,在所羅門的時代叫做米勒公(王上十一5),在先知西番雅的時代叫做瑪勒堪(番一5),他是亞捫人的神,是偶像。
摩洛有人的身體、牛的頭,差不多是平常人的兩倍高,有著很大的兩隻手伸出來,肚子裡面是空空的。為什麼要兩隻手伸出來呢?就是要讓那些獻兒女給摩洛的人,可以讓摩洛抱著嬰孩。首先由摩洛的祭司來主持,把嬰孩放在這個人身牛頭的摩洛的雙手上,然後在空空的肚子裡放柴,從裡面開始燃燒,燒這個銅做或鐵做的偶像,燒到一定的程度,小孩子就開始疼痛、開始哀鳴,十分淒慘。
所以當獻給摩洛的時候,旁邊的人就搖旗吶喊、敲鑼打鼓,用這些更吵鬧的聲音,把這個小朋友燒著痛苦哀哭的聲音蓋過去,這是非常慘忍的一種獻祭。所以,如果是敬拜真神的以色列人去拜亞捫人的摩洛,又把自己的兒女來給摩洛獻祭,這種人實在是罪該萬死,惡行重大,絕不寬待,因此就必須當場用石頭把他打死。
第二類:咒罵父母。本章第9節:「凡咒罵父母的,總要治死他;他咒罵了父母,他的罪要歸到他身上。」如果有人聽到某某青年在咒罵他的父母,那麼聽到的人就可以做見證,把他抓到審判官那裡,如果查證屬實,不必贖罪也不能贖罪,就要用石頭,把這個咒罵,甚至是虐待、毆打父母的不孝之人,當場打死。
第三類:淫亂的罪。第十節:「與鄰舍之妻行淫的,姦夫淫婦都必治死。」那個女的是別人的太太,如果你跟她行淫兩個人都要治死;第11節「與繼母行淫的,就是羞辱了他父親,總要把他們二人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這也是唯一死刑,沒有商量餘地;第十二節:「與兒婦同房的,總要把他們二人治死;他們行了逆倫的事,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兒婦就是媳婦,她是兒子的太太,竟然跟公公行了逆倫的事,所以兩個人都要治死,沒有贖罪的餘地;第13節「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就是指同性戀,男跟男,女跟女,發生性行為,都要把他們治死。
不要以為同性戀沒有罪,如果同性戀發生性行為也要把他們治死。第14節:「人若娶妻,並娶其母,便是大惡,要把這三人用火焚燒,使你們中間免去大惡。」就是把女孩子的媽媽跟她兩個人娶來當妻子,這也是逆倫的事,三個人通通都要治死;第15節:「人若與獸淫合,總要治死他,也要殺那獸。」如果男人跟野獸發生性行為,男人跟那隻野獸都要死,女人如果跟野獸發生性行為,女人也要死,野獸也要死。以上所說這些淫亂的罪,都是唯一死刑,沒有贖罪祭。
第四類:謀殺與蓄意殺人。同樣都是殺人,有一種是蓄意殺人,有一種是無心殺人,如果是故意殺人也是唯一死刑,從《民數記》三十五章詳細地看就知道了。比如說我在野外砍樹木,砍的時候斧頭飛出去了,剛好有一個人在旁邊,斧頭竟然從他的頭打下去,造成這人當場死亡了,那要不要治死呢?「我」當然是犯了過錯,可是不至於死,我可以到「逃城」去,1因為我不是故意要殺人,因為這個人也許是我的好朋友,也許是我的鄰居,我沒有意思要害死他。但是故意殺人就沒有贖罪祭了。
三.預表
1.贖罪祭預表基督為我們流血,要贖我們一切罪孽。
雖說贖罪祭預表基督為我們捨身流血,要贖我們一切罪孽,但不包括知道真道以後的故意犯罪。
2.信徒若誤犯了罪,就當切實悔改,求主赦免(約壹二1-2,一8-10)。
贖罪祭不是指洗禮時所贖的「罪」,乃贖在平安生活中的信徒,誤犯了一些神吩咐不可行的事(利四2;來十26)。
信徒難免也會犯罪,犯罪以後就沒有救了嗎?我們是可以悔改的,但要看甚麼罪,《約翰壹書》第五章16節說:「人若看見弟兄犯了不至於死的罪,就當為他祈求,神必將生命賜給他;有至於死的罪,我不說當為這罪祈求。」17節:「凡不義的事都是罪,也有不至於死的罪。」可見我們信徒犯的罪有兩種,一種是至於死的罪,這種就不必為他的罪禱告;但不至於死的罪,我們就該為他禱告,他也要自己禱告,懇求神的赦免,所以贖罪祭就是要贖那些我們不知道、軟弱,不明白真理的時候所犯的罪,都應該懇求神的赦免。
《約翰壹書》一章7-9節:「我們若在光明中行,如同神在光明中,就彼此相交,他兒子耶穌的血也洗淨我們一切的罪。我們若說自己無罪,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們心裡了。我們若認自己的罪,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我們要知道,不管是嬰孩或是大人,受洗的那天所有的罪都在基督的寶血裡面得到原諒、赦免。
可是我們受洗到現在幾年了呢?有的人五年、有的十年、三十年,甚至是五十年了,我們受洗到今天難道都沒有犯罪嗎?當然有,除非說今天洗禮後,馬上去世,進入天國,這種人大概就沒有犯罪了。可是我們受洗到今天──說了錯話、髒話、罵人的話、誹謗人的話,或我們的心不好,怨恨人、嫉妒人,甚至貪心;行為不好,喝酒、打人、抽菸、嚼檳榔,那怎麼辦呢?
總不能說犯了這些罪也無所謂,反而是一定要去贖罪,靠耶穌的血洗淨我們一切的罪。因此,我們受洗到今天所犯的一切罪,就是要承認悔改,主耶穌的血才能洗淨我們。
第7節談到:「耶穌的血洗淨我們一切的罪。」這句話在希臘原文裡面,是現在進行式。就是耶穌的血「現在」還在洗淨你,並非只有洗禮那天耶穌的血洗淨我們的罪,之後就沒功效了。
主耶穌的血是永遠有功效的,從我們受洗到離開世界,這幾十年當中,主耶穌的血不斷地在洗淨我們的罪,但有一個先決條件是:「承認自己的罪。」所以我們若犯了罪,晚上要睡覺時猛然想起今天嫉妒一個人、罵一個人,就要禱告悔改說:「主啊!我錯了,求主赦免我的罪。」那麼因為你的誠心悔改,你的罪就赦免了。
因此犯了罪以後,你要馬上承認,越快承認越好,甚麼時候認罪悔改,耶穌的血就甚麼時候洗淨你,只要那個罪不是至於死的罪,其他甚麼罪都可以承認,都可以被原諒的。
就好像以色列百姓出埃及,血抹在門楣、門框,而裡面的人可以得到赦罪是一樣的道理,耶穌的血也同樣在我們身上做記號。所以我甚麼時候有罪,甚麼時候悔改承認,那麼甚麼時候主耶穌的寶血就洗淨你,所以贖罪祭的道理之一,就是告訴我們:主耶穌的寶血永遠有功效。
古代的祭司每次獻祭,都要先到聖所去贖自己的罪,再替百姓贖罪,可是主耶穌只有一次獻上,不必像一般的祭司天天獻祭,一次獻上自己的血就永遠有功效了。所以我們一定要把握住這點,有過錯時一定要認罪悔改才行,但是不要存心去犯罪,若故意去犯,那就不行了。
註:
1.逃城為誤殺之人所可以逃避之處。按當時習俗,多半有報血仇的習慣,本家本族有人被殺,則要找出兇手,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命償命,是故在律法中特別為那些誤殺人的人,設立桃城。在迦南地有三座,在約但河東也有三座,都是利未人的城。律法規定誤殺人的人,必須要等現任大祭司過世以後,才可回到本族本鄉去。詳細請參看《民數記》三十五章。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