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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9日 星期六

教會的權柄是什麼?

http://www.sharingbiblewords.com/ymyang/cms/?q=node/1279

初代教會沒錢給乞丐,但是他們給的更好,可以讓瘸腿的乞丐起來走路。
彼得說:金銀我都沒有,只把我所有的給你,我奉拿撒勒人耶穌基督的名,叫你起來行走。(使三6)
有一個故事說,中世紀的時候教宗和樞機主教正在觀賞梵蒂崗收藏的金銀財寶,樞機主教對教宗說:「教會再也不能說:金和銀我都沒有了。」教宗說:「教會再也不能說:奉耶穌的名叫你起來行走了。」這段對話,真是叫人感嘆!

教會的權柄是什麼?是神的能力?是金是銀?是組織?
現代的教會也有一個故事,彼得說:「我若治不了YM,如何治理整個真耶穌教會。」所以當教會有金有銀時,組織的權柄可以大過神的能力,你相信嗎?現代教會的彼得沒有行神蹟的能力叫瘸腿的起來行走,卻是有權柄可以叫那能行走的(YM)變瘸腿,(停職、抹黑、打壓、讓其寸步難行)不是嗎?

聽過講台上常有話說:「你是彼得,我要把我的教會建造在這盤石上,陰間的權柄不能勝過他,我要把天國的鑰匙給你,凡你在地上所捆綁的,在天上也要捆綁,凡你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釋放。」(太十六18)
這句話不知殘害多少人的靈命,因為今日的教會領導人,只想(也只能)行使捆綁人的權柄,卻沒有釋放人的愛行,因為本身缺乏那只有從神而來才有的釋放人的權柄和能力。

我們最熟悉的「十大信條」對信徒的約束力己超越過神的「十誡」,這是不正確的,這會影響我們處理事情的方式,及神對我們生命的旨意。
 
「十誡」才是神不可更改的道德標準,用來規範約束人的行為,而不是由人的組織所定的信條,當遵行的也不只是登山寶訓及福音書的其他教導,而是耶穌所闡釋的律法「十誡中對神的敬畏以及對人的愛」,適用於每個跟隨者,若不遵行或想癈除其中一條,最終教會必定陷入混亂,所以無論你在教會的職份為何,這是永遠適用的行道標準,沒有人有權柄用「十大信條」或「組織規章」捆綁或釋放他人,第一條誡命:「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出廿3)這是神的權柄,是祂統管全人類的宣告。因著十誡,明白我們的行為是多麼的汚穢,罪惡,不敬虔,使我們意識到需要神的恩典,憐憫和赦免。

看看今天教會的lA負責人,或喜歡在教會坐上高位的或是當傳道人的,是否身體力行遵守神的誡命?不
 
回應信徒對財務問題的質疑,對嗎?不理會神家的事?可以嗎?這是偷盜的行為,我們卻竄改,偽裝,辯解,或不理不採,好讓自己為所欲為,你若在事奉神的工作中偷懶,沒有盡力,得過且過,偷機取巧,只為了矇混過日子,別忘了,信徒捐獻給教會的錢可不是要你這樣做,你當傳道或長老拿教會的錢在過日子,就該用神所賜的時間,精力為老闆(神)効力,若有所保留,就是偷盜的行為,是犯了第八誡,這是很明顕的,不需要太多解釋。

再來,不可作假見証陷害人,是第九誡,這條誡命對基督徙和不信主的人一樣適用。做假見証不只包括在法庭宣誓下作出假見証,也包括不符合事實的閒言閒語,說謊,或惡意加給人的人身攻撃,或發假公文,做假帳....等。
無論你直接了當的作假或作假見証,或者說得含糊其詞,或混淆視聽、這都是在傷害別人的品格,在傷害別人的生命,還以為平常,其實你己經違背了神的誡命,犯了第六誡「不可殺人」


不可貪戀,是第十誡,貪戀是什麼?意思就是「我想要你的東西,我想要這、我想要那,強烈的不満足。」
為何這條誡命列在最後?因為貪戀是一種態度,偷盜是行為,犯姦淫,殺人,做假見証所有這些包括說謊都是行為,但是,貪戀或貪婪是一種慾望,這種罪始於心態,隱藏著驕傲與嫉妒的危險,不是容易看的見的,深具毀滅性且難辨識,通常發現時為時己晚,屬靈的世界更是如此。

聖經是永生神的話語,神賜下聖經,譯成各種語言,為了讓我們知道得救的道路和明白神的心意。但我們很容易鑽進教義和神學的牛角尖裡,或被其他不正確的神學理論或被有私心的掌權者悄悄滲入的思想混淆,防範的最好方法是活出信仰的生命,不只是照字面的意思,且要遵守耶穌的教導和詮釋,不是重擔,而是活在自由之中,靠著神的幫助,力量和能力,能靠聖靈而行,在各方面行神眼中看為正的事,愛我們的弟兄姊妺,善待看顧受欺壓的人,不迴避問題,殷勤不懶惰,做神忠心的好管家,尊崇神,效法先人心懷神的使命,開疆闢土,廣傳福音,教會必定會有極大的改變,因為教會的權柄不是靠組織,不是靠金銀,是靠「神的能力」方能成事,互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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