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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18日 星期五

第八條誡命 不可偷盜

◎撰文/謝宏駿 ◎期數:383期 ◎2009.08號

不告而取,謂之偷。沒有經過正當程序而拿取,也是偷。剝奪了人應得的權利,這樣也是偷。不可偷盜這個誡命不只是兩人的人際問題,還是社會整體的人際問題。
偷別人的財物


「人若偷牛或羊,無論是宰了,是賣了,他就要以五牛賠一牛,四羊賠一羊。」(出二十二1)。偷的東西越貴重,遭受的處罰和賠償就越大。別人的財物是別人的權利,不可侵占偷取。對財物的尊重,也是對人的基本尊重。

「人若遇見賊挖窟窿,把賊打了,以至於死,就不能為他有流血的罪;若太陽已經出來,就為他有流血的罪。賊若被拿,總要賠還;若他一無所有,就要被賣,頂他所偷的物。」(出二十二2-3)。

黑暗中,盜賊的行為可能威脅家人的生命,為了防衛,以至於打死盜賊,如此不算罪。但是在太陽出來,有光亮的情形,能夠清楚判斷生命不至於受威脅,若打死盜賊,就有蓄意殺人的罪。

另外,即使盜賊一無所有,也不可以此為理由去偷,仍然要為偷盜的行為付出代價與刑罰。

「賊因飢餓偷竊充飢,人不藐視他,若被找著,他必賠還七倍,必將家中所有的盡都償還。」(箴六30-31)。因飢餓的緣故而偷食物,這是人基本的需要得到滿足而已,所以不受藐視。

但是偷的行為仍然是不對的,還是要付出代價,所以律法的規定是崇高的,不可拿私人的理由和藉口來合理化偷竊的行為。例如說,我暫時借用一下、很快就會還回去、我只是臨時起意的、碰巧撿到的、反正大家都這麼做……等等。

「偷」的心理學很微妙地敘述人的軟弱。愚昧的婦人喧嚷,對那無知的人說:「偷來的水是甜的,暗吃的餅是好的。」(箴九17)。「偷」的快感不是因為缺乏得到滿足,而是偷了,卻沒有被發現的僥倖與成就感,是一種「罪中之樂」。所以有錢人家的孩子也可能會在超級市場裡順手牽羊,偷拿一個蘋果。

即使父母的財物也不可偷取。「偷竊父母的,說這不是罪,此人就是與強盜同類。」(箴二十八24)。雖然父母年老走了以後,財產會遺留給孩子,但是現在父母還健在,孩子就不可偷取。連這種以後可能是你的,都不可偷,更何況別人的財物。

做生意的買賣之間,不可用兩樣的法碼,兩樣的升斗(箴二十10),詭詐的天平,為神所憎惡(箴十一1)。這樣以不正當的手段騙取別人的利益,也是偷。
偷別人的心靈


未經過當事人的同意,把別人的話傳給其他人聽,這樣也是偷。如果是讚美、欣賞、有造就的話,可以是一種好的宣傳;如果是批評、論斷、有審判的味道,則可能造成傷害,如此的傳舌甚至能離間密友(箴十六28)。而且所傳的話語可能是斷章取義,可能是截取一段而已,可能經過詮釋和想像而扭曲了原意。

現代企業有商業機密,不可外洩給其他公司。如果派了商業間諜去偷取其他公司的機密,如此的行為已有法律的制裁。

像電腦軟體的智慧財產權,使用電腦的人應該買有版權的軟體,不可用盜版的,這樣才不是偷。

學生考試作弊,也是偷竊的行為。聽說,美國中學開始禁止學生攜帶有照相功能的手機到學校。不是因為學生會在上課時使用手機,也不是因為學生用手機傳簡訊,互相聯絡,而是因為考試時,學生用手機將考卷照相,傳給其他人,再將答案傳回,或將考題外洩,讓其他學生做準備。現代科技發達,作弊的手法也跟上潮流。

教會詩班所唱的聖詩,應該買有版權印製的,不要影印使用,雖然都是為了讚美神的詩歌,但是創作者的辛勞應該得到鼓勵和保障。

男女相愛是兩情相悅,琴瑟和鳴,一件人間美事。但是若得到別人的情感後,卻將他或她拋棄,這也是一種偷的行為。像《聖經》中的人物,大衛的兒子暗嫩以詐病的方法引誘同父異母的妹妹她瑪進入臥房,強暴她,得逞之後,暗嫩恨她的心比先前愛她的心更甚(撒下十三1-15)。
偷公家的財產


報稅是國民應盡的義務,合理的節稅是理財的管道,但是走法律的漏洞,甚至以說謊的手段,達到避稅或逃稅的目的,這樣是偷了政府的財產。稅金是國家為了公共建設的資金來源,屬於大家共有的財產,共同的事務需要公務人員來辦理,使國家有秩序,我們不可偷了大家的財產。

公司的營業所得稅也應該合法的繳交。有人為了得到更多的逃稅,不惜作公司的假帳,如此就犯了兩條罪:說謊和偷竊的罪。

公司的財產是公司的,個人也不可侵占偷竊。
偷神的財物


所得的十分之一,是屬於神的物,「地上所有的,無論是地上的種子是樹上的果子,十分之一是耶和華的,是歸給耶和華為聖的。」(利二十七30)。亞伯拉罕奉獻十分之一給祭司麥基洗德(創十四17-20)。雅各在曠野異夢中看見神在天梯上,得神賜福後,向神許願,必將神所賜的所有十分之一獻給神(創二十八10-22)。

既然如此,我們不可侵占偷竊神的物。「人豈可奪取神之物呢?你們竟奪取我的供物。你們卻說:我們在何事上奪取你的供物呢?就是你們在當納的十分之一和當獻的供物上。……萬君之耶和華說:你們要將當納的十分之一全然送入倉庫,使我家有糧,以此試試我是否為你們敞開天上的窗戶,傾福與你們,甚至無處可容。」(瑪三8-10)

雖然法利賽人將什一奉獻過於強調,超過公義等靈性的追求,這樣是不對的。但是主耶穌並沒有否定奉獻的重要性。「你們這假冒為善的文士和法利賽人有禍了!因為你們將薄荷、茴香、芹菜獻上十分之一,那律法上更重的事,就是公義、憐憫、信實反倒不行了,這更重的是你們當行的,那也是不可不行的。」(太二十三23)
偷別人所應得的權利


「不可虧負寄居的,也不可欺壓他,……不可苦待寡婦和孤兒,……我民中有貧窮人與你同住,你若借錢給他,不可如放債的向他取利。你即或拿鄰舍的衣服作當頭,必在日落以先歸還他;因為他只有這一件當蓋頭,是他蓋身的衣服,若是沒有,他拿什麼睡覺呢?」(出二十二21-27)

每個人都是神所創造的,都有基本生存的人權,剝奪別人的人權就是對神的冒犯,神要為他申冤。

「困苦窮乏的雇工,無論是你的弟兄或是在你城裡寄居的,你不可欺負他。要當日給他工價,不可等到日落,因為他窮苦,把心放在工價上,恐怕他因你求告耶和華,罪便歸你了。」(申二十四14-15)。欺負困苦的人,就是偷他的權利。如此神要審判。

收割的季節莊稼有更多的保留,是為了窮苦的人。「你在田間收割莊稼,若忘下一捆,不可回去再取,要留給寄居的與孤兒寡婦。這樣,耶和華你神必在你手裡所辦的一切事上賜福給你。你打橄欖樹,枝上剩下的,不可再打,要留給寄居的與孤兒寡婦。你摘葡萄園的葡萄,所剩下的,不可再摘,要留給寄居的與孤兒寡婦。」(申二十四19-21)

資源應該公平分配。朱門酒肉臭,路有凍死骨,不應該發生。富有人家的孩子有兩三台電腦,貧困家庭的孩子一台也沒有。社會的貧富過於懸殊,薪資結構高低差距太大,有可能是富有人剝奪貧窮人的權利所造成的。

根據統計,公元2000年,美國最高薪資是最低薪資的531倍,有錢人用錢滾錢,不花任何勞力。辛苦工作的勞工們卻得不到應有的報酬,這樣公平嗎?

神的誡命是為了保障窮人的權利。現在的法律卻是維護有錢人的利益。人的基本權利不應該被偷而不知道,不改善。

消極的說,不偷,努力工作,就可有餘(弗四28);積極的說,歸還窮苦人的權利,如此就達成第八條誡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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